问题 | 双方感情不和可以怎样申请离婚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倘若双方能够就诸如离婚事宜、子女抚育权归属、财产险分割等诸多复杂议题达成一致共识,那么,他们便可各自携带好本人身份证丶户籍资料薄、结婚证书以及详细拟定的离婚协议,前往其中一方当事人常驻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构,依法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2.然而,若双方未能就上述任何一项达成共识,想要结束这段婚姻关系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向被告方所居住的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而若被告方的常居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有所出入,则诉讼管辖权将归属于其具有稳定居住的法院。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将对双方的婚姻状况进行全面审视,最终依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做出撤销或维持婚姻关系的裁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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