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婆有残疾证,能否办理离婚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身为残障人士的配偶仍然拥有要求离婚的权利。
若有一方患有身体上的残障,那他们也就如同普通人群体中的夫妇一样,能够选择签署离婚协议或请求法律审判来解除彼此之间的婚姻关系。 而当涉及的一方具有精神方面的残障情况——无法承担完全的民事责任或受制于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时,其离婚案件应采取诉讼途径解决。 在此过程中,需要在正式提出离婚之前先行更换监护人。 具体而言,有两种方式处理此类离婚事件: 首先,关于协议离婚,双方能够对包括离婚、子女的抚养权如何分配、以及财产的分割等诸多重要议题达成共识的话,便可亲自前往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区的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手续; 其次,当上述条件无法满足时,需要离婚的一方可向被告现居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的实际居住地址与其户籍地址相异,则依据其经常居住地予以司法管辖。 最后,等待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为因感情破裂导致离婚的情形,则会做出离婚的合法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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