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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属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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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其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包括:1、我国的领陆、领水、领空和领水的底土;2、领土的延伸,悬挂我国国旗的船舶和航空器。这里所说的船舶、航空器,既可以是民用的,也可以是军用的;既可以是航行途中的,也可以是处于停泊状态的;既可以是航行或停泊于我国领域内的,也可以是航行或停泊于我国领域外或公海及公海上空的。这些船舶或飞机,包括其他航空器,必须在我国登记注册,悬挂我国国旗、国徽或军徽等标志。

”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包括以下几种情形: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我国境内,这是通常的情况;犯罪行为在我国领域内实施,但犯罪结果发生于国外。其中犯罪行为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等全部阶段的犯罪行为。

二、例外情形

属地管辖的例外情形主要是指我国刑法第六条规定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一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所谓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指根据国际公约,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保证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而给予的一种特别权利和待遇。1975年在联合国主持下签订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是关于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基本法律文件,我国于1975年加入该公约,1986年月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详细规定了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具体内容,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诸方面。但需要注意的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有关人员并不是可以在我国随意犯罪、为所欲为,他们同样承担着尊重我国法律、法规的义务,不得侵犯我国国家主权,违反我国法律。

(二)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变通性或补充性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这是为了照顾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切实保证民族自治权的行使,巩固多民族国家的团结、稳定与发展。但在实施这一例外规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少数民族地区对刑法效力的限制不同于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它不是完全排斥刑法的适用,而仅仅是不适用其中的一部分,即与少数民族特殊的风俗习惯、宗教文化传统相关的部分。这种变通或补充规定相对于刑法全文而言,只是一小部分。因此,从总体上看,刑法基本上还是适用于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地区制定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不能与刑法的基本原则相冲突。

(三)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不适用本法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由于政治历史的原因,我国刑法的效力还无法及于港澳地区,这属于对刑法属地管辖权的一种事实限制。1997年7月1日我国已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香港于同日成为中央人民政府直辖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但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样,除了恢复对香港行使国家主权,统一管理外交与国防事务外,香港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保持不变,刑法对其没有适用的效力。这就构成了对刑法属地管辖权的又一特别法限制。澳门的情况与香港相同。台湾的政治状况及法律地位不同于香港、澳门,两岸统一的具体方式及进程还不能准确预测,但根据“一国两制”的基本构想,其未来的刑事立法仍然是独立的,因此,即使两岸统一,也不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也是排除刑法效力的又一特殊地区。上述情形,构成对我国刑法适用范围的事实上的限制。

三、管辖权冲突

  属地管辖优先也许是各国所必须接受的现实。一个国家可以对他国的属人实行管辖,但却很难对他国的属地行使管辖。属地管辖应该是最初的管辖原则。领土是国家存在的物质基础,又是国家权力的行使空间。在国际交往不很发达的时候,国家管辖权的含义应该等同于一国在其疆域之内的最高权力。即使在今天,从各 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我们也可以看出,属地管辖占据主要地位,而属人管辖则是辅助性的。一国对其位于国外的国民的控制同该国民所在国的控制比较起来只能 是居于第二位的。所以,当政府控制方面的管辖冲突出现时,属地管辖优先是比较易于实现的,甚至不需要完整、严密的理论的支持。

如果国家之间无法或尚未就管辖划分问题达成协议,而且又都不肯作出管辖让步,那么在政府控制的管辖冲突出现的时候,就只能实行属地管辖优先的原则,即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国际经济交往的当事人的同一行为同时主张管辖权时,依属地原则行使管辖权的国家应优先行使管辖。承认属地管辖优先,主要有两方面的理由:第一,一项行为通常对行为地产生的影响最大;第二,行为地所属国家对行为人的管辖通常最为有效。这里所说的行为地指的是行为发生地。

四、司法实践

(一)国际列车是否适用属地管辖

国际列车原则上不适用属地管辖,因为中国国际列车,不属于我国领域,在中国国际列车上犯罪,并不当然适用我国刑法第六条第1款的规定。但是当该国际列车在我国领域内,我国便有刑事管辖权,如果不在我国领域内,我国无刑事管辖权(属地管辖)。

(二)大使馆是否适用属地管辖

使领馆是一国主权的象征,不能视为是领土的延伸。在使领馆内的犯罪,应当认为是在驻在国领域内发生的犯罪。因此,对在大使馆的犯罪一般不适用属地管辖。只是使馆馆舍和外交官员受国际法保护,在驻在国享有司法豁免权,但这只是意味着:一,未经使领馆首长的同意,驻在国司法当局不能进入该使馆调查案件;二,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交官员,享有司法豁免权。其实,外交官员不管是在使领馆内还是在使领馆外犯罪,均享有豁免权。但不能排除其他人在馆内的犯罪是在驻在国领域的犯罪,也不能排除驻在国依据属地原则对其他人在使领馆内的犯罪确立管辖权。当然,我国使领馆可以根据我国法律中的保护原则主张对案件的管辖权。

属地原则相关词条

  • 属地主义

    属地主义,是指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地区的所有人,不论是否本国公民,都受法律约束和法律保护。

  • 属地管理

    属地管理即工作管辖范围,可以是工作区域、管理的实物资产和具体工作任务(项目),也可以是权限和责任范围。属地特性有明确的范围界限,有具体的管理对象(人、事、物等),有清晰的标准和要求。

  • 属地管辖

    属地管辖原则,是指属地为主,其他原则为辅的综合原则。

  • 属地管辖权

    属地管辖权(TerritorialJurisdiction)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事、物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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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6:2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