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承诺
被害人承诺,指被害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的财产或权益而许下的承诺,法院以此可以降低犯罪行为的可责性,甚至可以排除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
问题 | 被害人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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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 一、概述被害人同意的行为是外国刑法理论中研究较多的一个问题,早在古罗马法中就规定有“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的原则。但是,我国刑法理论对被害人同意的问题研究较少。其原因在于两个方面:一是由于我国刑事立法对此没有相关规定;二是由于我国自古以来国家的公权力十分强大,并积极介入到私人领域,而对作为公民个人的被害人的意志考虑较少造成的。我国刑法学界通说认为,公民依法自由处分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不能禁止,更不能制裁。行为人在征得被害人同意的条件下实行的损害被害人利益的行为,在客观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在主观上也不具有反社会的恶性,所以,被害人同意的行为排除社会危害性,不负刑事责任。 二、在刑法分则中的体现尽管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被害人同意的内容,但从我国目前的刑法分则来看,其中还是有些蕴涵性的规定的。如对于强奸罪、强制猥亵罪、非法拘禁罪等案件中,若被害人同意则不能构成该类犯罪,因为该类犯罪在刑法中都明确规定以违背被害人意志为构成要件,若被害人同意此行为,则不符合该类犯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是不构成犯罪的。对于虐待罪、破坏婚姻自由罪、诽谤罪、侮辱罪、侵占罪这类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若被害人同意,则是可以排除犯罪性的。因为该类不告不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没有告诉或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人民法院就不会予以追究。所以若被害人同意,就不会告诉,因此也就不是犯罪了。 三、法律效果有无被害人同意,在刑法上会产生以下不同的法律效果:1、无论是否有被害人的同意,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例如,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即使幼女在事前表示同意也不影响强奸罪的成立。2、被害人同意他人将自己杀害,也不能免除杀害者的责任。个人对自己的生命完全没有自由的处分权,不得利用他人之手处分自己的生命;同样他人即使获得被害人的同意也不得处分被害人的生命。3、这里所说的作为正当化事由的被害人同意,需要解决同一人格的被害人内部的利益权衡问题,即被害人的同意与被害人自主决定权的利益权衡。保护优越利益的原理也同样适用于被害人的同意,因此在被侵害的权益优越于自己决定自由的利益时,即使有被害人的同意,该侵害行为也具有违法性;相反,在被侵害的利益小于自己决定自由的利益时,该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四、成立条件(一)须有同意能力的人做出被害人要能正确理解同意的内容和意义,须有作出有效同意的能力。不能理解同意的内容和意义或者对同意的内容和意义有误解的人作出的同意,是无效的同意。同意必须由被侵害利益的主体本人作出,代理人作出的同意无效。判断被害人有无同意能力的关键在于,被害人达到一定的年龄,智力的成熟程度和精神状态能够使其对于自己的法益遭受他人行为侵害的性质、效果及其影响有着清晰的认识和判断。 (二)须具有真实性被害人同意必须相是被害人本人内心真实意志的反映,他愿意承担基于该同意实施的行为所必然引起的后果。受他人欺骗、威胁、强制,或者认识错误的情形下作出的同意无效。 (三)须在侵害行为之前做出被害人同意必须存在于侵害行为实施的当时,在侵害行为之后表示的同意无效。被害人的同意必须发生在行为前或行为中,且行为前所作的同意必须至行为时尚未撤销方使同意有效。行为人的行为不因被害人的事后同意而改变性质,构成犯罪的仍应负相应罪责。事后同意原则上不能阻却行为人的行为成立犯罪,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四)须在有权处置的个人利益范围内被害人的同意只有在被害人有权自由处置的个人利益范围内有效。被害人虽然没有现实的同意,但可以推定如果被害人认识到该事态就会同意的,称为推定的同意。例如,医生在紧急情况下为重病患者手术治疗的行为。推定的同意是指根据被害人的个人意向发展方向,判断该同意与现实的同意一致时,侵害被害人利益的行为被认为是正当化行为。 被害人同意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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