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离婚未判离后,再次起诉是否会判离婚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是在离婚诉讼中初次审判未能达成裁决结果,那么再度发起诉讼并不意味着必然能够获得离婚批准。
其实,法庭裁判离婚的重要标准乃是基于证实两方之间的情感关系已经破裂。 这与究竟是第几次发起离婚诉讼并无直接关联性。 然而,若两方存在下列任一情况,法庭则可能会判定准许离婚: (1)严重违反婚姻忠诚义务,重婚或与他人同居行为; (2)在日常生活中涉及家庭暴力行为,虐待、或遗弃家属成员的情况; (3)拥有赌博癖好且屡教不改者; (4)虽无上述情况,但由于婚姻感情问题而长期分居已达到两年期限者; 以及(5)由于其他任何导致夫妻情感关系彻底破裂的特殊状况。 值得注意的还有,倘若其中一方已经被宣告为失踪人口,当另一方向法庭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时,通常亦会予以受理并进行离婚判决。 此外,即使经由人民法院裁决严禁离婚后,若双方再度处于分居状态达一整年后,只要其中一方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申请,通常亦会得到准许。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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