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起诉男方缺席该如何处理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女方提起诉讼请求离婚,但男方未能出席庭审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及以下两方面内容:
首先,若男方在开庭日前已收到法院发出的开庭通知以及诉状,而法庭召开之日依然未能出席,那么法院将照常对该离婚案件进行审理,视为男方作为被告人一方缺席; 其次,倘若男方并未于开庭前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或因其地址错误导致法院无法有效送达文书,在此类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向女方提出建议以撤回诉讼请求或承担相应的公告费用,在当地的公众媒体报刊上发布开庭传票,经过60个工作日的公示期后,法院再行安排开庭审理。 如果届时男方便仍然未能出现在庭审现场,法院同样会被视为被告人一方缺席来处理该离婚案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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