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必须本人亲自到场办理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通常情况下,离婚程序要求当事人务必亲自到场办理。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中,这一要求能够被豁免。 首先,若涉及当事人登记离婚事宜,他们须共同前往其中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机关进行办理。 其次,对于双方当事人已向法院提出离婚之诉的情况,也应由其本人亲自负责提请离婚诉讼请求实施。 但是,如若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士的配偶的一方存在虐待行为,且其他具有监护权之人有权申请撤销其监护资格,那么在重新指定监护人之后,该替代监护者将代表原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发起离婚诉讼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