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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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首部 ———标题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 . 标题。可写为“取保候审申请书”或直接写“申请书” 。
2 .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首先,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并注明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的关系。其次,写明被取保候审的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涉嫌何种罪名、何时被拘留、逮捕、现羁押在何处。 二 、正文 ———写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法定取保候审的条件 , 保证人的行为能力及保证人应做的保证事项。
1.被保证人要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重点叙明被取保候审人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所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及保证取保候审后不致发生危害社会的情况。在叙明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时,可以侧重几个方面: 一是案件的性质并非严重,案件的性质不严重,说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较低,适用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则更大。 二是如果是偶犯,应注明。偶犯说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犯的可能性较低,社会危险性不大,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三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平时的表现较好,说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使被取保候审,也能比较好的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具有较低的社会危险性。 四是如果是过失犯罪,应注明。过失犯罪说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并不是预谋的,只是因其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社会危险性大大降低,可以候审。 五是犯罪时的年龄,如是未成年人,应特别注明。未成年人的改造空间大,国家提倡对未成年人以教育为主,惩戒为辅,更容易申请取保候审。 六是犯罪后有较好的悔改表现。有悔罪表现说明再犯的可能性较低,即使取保候审,也不会发生社会危险。 七是否有固定职业,有固定职业更容易被批准取保候审。如果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有固定职业,则更能保证其遵守法律的规定,降低社会危险性。 八是同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归案,如归案的,应注明。同案犯已经规范,说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串供、毁灭证据或潜逃的危险性降低,可以取保候审。 九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知道举报人或证人的情况,如不知道,应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知道举报人或证人的,就不会对举报人或证人造成伤害,危险性比较低,可以取保候审。 十是案件的重要证据是否已经收集,已收集的,应注明。已经收集案件主要证据,可以防止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后毁灭、伪造证据,则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十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身体状况,是否患有严重疾病。患有疾病需要医治可能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条件。 十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在哺乳不满一周岁的婴儿。 2.保证人的行为能力及保证承诺。
首先,写明保证人符合保证条件,即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与案件无牵连,有固定经济收入,有固定的居所,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限制等。为人诚实信用,担当保证人符合条件。 其次,写明保证人所承诺履行的保证和职责。即保证被保证人不逃跑 ,不毁灭或伪造证据,随传随到,不串供,不干扰证人作证等,并保证按照《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履行保证义务,未完成保证义务的应负法律责任。 三、尾部 ———致送机关名称、申请人和保证人签名 , 注明申请时间,附项
1 . 致送机关名称。根据案件所处的不同诉讼阶段,申请书应分别向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递送 。 四、制作取保候审申请书应注意以下问题 :
1.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人,是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监护人及受委托的律师。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可以责令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提出保证人 , 由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委托其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 、监护人提出申请。 五、取保候审申请书(律师用范文)申请人: ,男,0000年00月00日生,000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犯罪嫌疑人XX的委托律师。联系电话000000000,律师执业证号000000000000。 三、犯罪嫌疑人XX正在哺育婴儿,婴儿尚未满半周岁。 四、犯罪嫌疑人XX在本案中起到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五、犯罪嫌疑人XX系自首,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社会危险性不大。 六、犯罪嫌疑人XX已经过了羁押期限,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七、犯罪嫌疑人杨XX涉嫌罪名为XX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或者其它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及第七十条的各项规定,XX家属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
六、取保候审申请书(家属范文)申请人: ,男(女),0000年00月00日生,身份证号:000000000000000000,系犯罪嫌疑人XX家属 取保候审对象(犯罪嫌疑人):XX,男,因涉嫌00罪,被XXX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法院)立案侦查,现处于拘留期间。 三、犯罪嫌疑人XX正在哺育婴儿,婴儿尚未满半周岁。 四、犯罪嫌疑人XX在本案中起到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五、犯罪嫌疑人XX系自首,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社会危险性不大。 六、犯罪嫌疑人XX已经过了羁押期限,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七、犯罪嫌疑人杨XX涉嫌罪名为XX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或者其它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及第七十条的各项规定,XX家属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 XX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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