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案件调解的程序和意义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人民法院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流程中,调解环节是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由于该环节发生在整个诉讼过程之中,因此亦被称为诉讼内调解。在此过程中开展调解活动,对于向当事人进行法治宣传教育以及思想指导工作具有积极作用,有助于妥善、审慎地处理离婚案件。此外,当事人对于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通常乐于遵守,这对于预防矛盾冲突的加剧以及降低法院的执行工作量具有显著效果。在进行调解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必须坚守自愿、合法的基本原则。同时,在查明事实真相的基础之上展开调解工作,需要明确划分双方的是非责任。如有必要,可以与当地的基层组织、相关单位紧密协作,共同开展说服教育工作,以期促使当事人相互体谅、达成和解或者达成离婚协议。调解的最终结果主要分为以下三类:首先,经过调解之后,双方当事人能够重归于好,原告撤回起诉,诉讼程序随之终结;其次,双方当事人就离婚事宜达成共识,人民法院根据协议内容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刻产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自此解除;最后,若调解无法取得预期效果,应当立即启动下一个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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