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离婚去哪里起诉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普通离婚诉讼之程序步骤及当地法院的管辖权界定1.离婚诉讼通常情况下应当向被告所在地区域内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然而在某些特定案例中,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也拥有相关的管辖权。
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如当事人未在中国境内居住的,原告可在其居住地区域内的法院提起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若某位被告下落不明或已被宣告失踪的,原告亦有权在其居住地区域内的法院发起相关诉讼; 此外,对于被劳教、甚至是被监禁的人员,其家属也可以在其居住地区域内的法院提起诉讼。 2.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已经离开其原居住地超过一年时间,此时另外一方可在其居住地区域内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反之,如果夫妻双方均离开各自原居住地超过一年时间,且在此期间内并无共同居住过的地方,那么其中任何一方都可在任何时候在任何一地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另外,如果某一方在提起离婚诉讼之时,尚无法提供自己的经常性居住地地址的情况下,则可选择向其在提出诉讼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寻求帮助。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关于离婚诉讼程序和管辖权界定的叙述皆适用于我国法律法规之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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