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感情破裂的证据怎么提供啊?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1.文书材料。
诸如,涉及夫妻关系中纠纷和情感冲击的往来电子邮件或者传统信件;关于离婚事宜的协议草案;以及由犯错一方赠予其主要关系人的浪漫信笺等等,均可作为证明夫妻之间存在问题,婚爱情感遭受创伤的有力证据。 2.视听资料。 在实践中,婚姻关系的崩溃通常由某一方发起,而另一方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 此时,主导方在频繁地与被动方商讨离婚事宜的过程中,有可能对双方的谈话进行录音取证。 特别是当录音内容中包含被动方表达同意离婚意向,或陈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时候,此证据会对司法机关判定夫妻感情确实破裂产生较为显著的影响力。 3.证人证言。 尽管在众多证据形式之中,证人证言的证据力相对逊色,然而却是最易获得且易于操作的一类证据。 对于夫妻间感情的真实情况,亲朋好友往往能了解到一二。 尤其是家庭纷争较为普遍的情况下,每日的争吵乃家常便饭,想要掩盖实在不易。 因此,对于知晓夫妻感情实情并有意愿面对法庭作出证实的亲友,当事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许可他们出席法庭,就夫妻间感情破裂的事实发表明确意见。 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在这类情况下,务必要求证人亲自出席法庭提供证言,如此方可提高该证据的证明力度。 若仅提交书面证词,则极大概率不会被法院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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