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对“一房两卖”问题的最新明文规定如下: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之后,若卖方再次将同一房屋出售予第三方,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初衷无法得以实现,则无法获得该房屋所有权的购买者有权要求解除此项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利息,同时还可提出赔偿损失的诉求,且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其已支付的购房款项的一倍。此外,当卖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其所销售的房屋已经出售给第三方或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从而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时,购买者同样有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利息,并提出赔偿损失的诉求,且赔偿金额同样不得超过其已支付的购房款项的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