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河南高院一房二卖如何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对“一房两卖”问题的最新明文规定如下: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之后,若卖方再次将同一房屋出售予第三方,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初衷无法得以实现,则无法获得该房屋所有权的购买者有权要求解除此项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利息,同时还可提出赔偿损失的诉求,且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其已支付的购房款项的一倍。此外,当卖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其所销售的房屋已经出售给第三方或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从而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时,购买者同样有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利息,并提出赔偿损失的诉求,且赔偿金额同样不得超过其已支付的购房款项的一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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