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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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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刑法条文

第四百零三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询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设立审批登记机关和股票债券发行上市审批机关的正常活动我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证券法、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申请登记程序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的条件和审批程序都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并通过法律授权给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券管理部门对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依法进行审查批准或者登记负责审批或登记职责的上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法定条件进行审批或登记才能保障国家对公司的正常监管活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若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公司设立登记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必将破坏国家对公司的正常监管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此刑法规定对上述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这种渎职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依法予以刑事制裁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条所称"有关主管部门"是指负责对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的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审核批准或者登记的国家机关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对公司的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是明知的对非法批准登记可能会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持放任态度至于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贪图钱财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碍于亲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于报复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动机如何对本罪构成没有影响可以在量刑时作为因素之一予以考虑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认定

立案标准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银行证券管理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询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及上级部门当地政府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2 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

3 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得逞的

4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询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5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罪数的认定

1 行为人收受贿赂后实施本罪行为的属牵连犯罪按其处罚原则应择一重罪处罚不必实行数罪并罚

2 本罪是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特别规定构成犯罪一般情况下应依特别法条即本罪定罪

3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构成本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是指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一般不构成本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犯罪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本条所定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所谓上级部门其不仅包括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且亦包括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外的对工商行政管理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如政府中的主管领导等上级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仅包括上级部门的负责人而且亦包括上级部门中的具体工作人员至于强令则是指上级部门明知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却指使命令要求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予以批准或登记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二、渎职犯罪案件(十一)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第403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银行、证券管理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询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及上级部门、当地政府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2.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

3.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得逞的;

4.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询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问题讨论

一、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构成特征的有关问题

其一证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可否构成本罪?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它本身并非证券管理部门一般而言证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员不能构成本罪但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公司债券上市申请因此笔者认为在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核准股票公司债券上市申请时应当认为其在履行证券监督管理职责具有证券管理的职权若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公司债券上市申请予以核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以本罪论处

其二本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为故意也可以为过失犯罪过失不是普通的心理态度而是对危害结果的一种心理态度就本罪而言在某些情况下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的行为可能是故意的但是对于其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一危害结果则可能是没有预见的因此本罪的过失主要表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对刑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研析

刑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该款的规定在理解上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其一对前款行为的理解从罪状类型上看该款采用的是援引式罪状但前款罪状包含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内容而既然是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也就是说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被迫地非自愿地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的那么该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不可能具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主观意图因此这一内容显然不应是第二款所要引证的罪状内容鉴于此笔者认为该款规定中的前款行为应理解为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如前所述既然在被强令的情况下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具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意图那是不是意味着在这种情形下只追究上级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而不追究被强令的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笔者认为从被强令的一方的角度而言属于一种执行命令的职务行为但依命令的职务行为正当化的要件之一是要求下级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不明知该命令违法作为公司证券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有关公司证券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应是熟知的对上级部门的强令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是不难作出判断的因此即使在被强令的情况下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而仍予以批准或者登记的因其主观上具有罪过而不具备执行命令的职务行为的正当化要件因而难免其责

其二该款是关于单位实施本罪的规定从形式上来看该款的表述采用的是单位犯罪的立法模式在实践中以单位为主体实施此类行为的案件并不罕见某些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地方政府为了吸引外资提供各种优惠政策给外商有的为了让外商吃下一颗定心丸以便使外资到位甚至强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合资公司或者外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而最终上当受骗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此类案件中上级部门或地方政府的强令往往是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并以该部门或政府的名义来实施的体现了该上级部门或地方政府的整体意志这实质上就是一种单位犯罪只不过依照刑法规定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即实行代罚制而已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案例分析

原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晓军,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任林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姚村工商所副所长。因涉嫌犯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于2005年8月19日被林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08年9月9日被林州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虎拴(又名崔二虎),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任林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姚村工商所所长。因涉嫌犯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于2005年8月19日被林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08年9月9日被林州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苏晓军、原审被告人崔虎拴犯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于2005年11月14日分别作出(2005)林刑初字第456号、第457号刑事判决,二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经本院二审后,于2006年2月28日作出(2006)安刑终字第35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8年8月13日,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苏晓军、崔虎拴的起诉,林州市人民法院于同日裁定准许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2008年8月26日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08)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晓军、崔虎拴犯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向林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5日作出(2008)林刑初字第47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苏晓军、崔虎拴均提出上诉,本院二审后,于2009年2月17日作出(2008)安刑终字第380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2008)林刑初字第47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苏晓军、崔虎拴均提出上诉,本院二审后,于2010年1月8日作出(2009)安刑终字第373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2008)林刑初字第47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苏晓军、崔虎拴均不服,均以“自己不符合犯罪主体身份,所作出的公司登记行为不违法,无犯罪后果,且登记行为与所谓的‘犯罪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的(2008)林刑初字第47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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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最新修订版]

2、公司证券法

对于公司的设立登记以及股票债券的发行上市都规定了极为严格的条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9条之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公司法第73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 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 股份发起人筹办要项符合法律规定

4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千万元

3 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营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千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l5%以上

5 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法第161条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千万元

2 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 筹集的奖金投向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5 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限定的利率水平

6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法第162条还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1 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2 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公同法第137条规定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且间隔1年以上

2 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向股东支付股利

3 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4 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的存款利率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以及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如果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即不得批准或登记否则如果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予以批准或登记即可构成不罪

行为人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的行为必须因此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否则即使实施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的行为但如没有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或者虽有损失但不是重大损失亦不能构成本罪是否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是本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所谓重大损失主要是指造成巨大直接经济损失的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的等情况

根据2006726日最高检发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 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3 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

4 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相关词条

  •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相,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准确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 证券犯罪

    证券犯罪是指证券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管理机构、监督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业自律性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组织、证券服务业、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违反证券法规,故意非法从事证券的发行、交易、管理或其他相关的活动,严重破坏证券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侵害证券投资者合法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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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2:5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