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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房多卖谁能拿到房屋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关于“一房二卖”所有权的确定问题,一般的原则如下:屋主权应归属于购买房屋时支付符合市场正常价格的款项并首先完成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的购房者。如果两种合同均处于尚未实际执行的阶段,应以签订时间较早的那份合同为准,优先得到履行。在房地产销售行业中,常常遇到一房多签的情况,那么这个时候,房屋究竟应该属于谁呢?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区别对待。第一类情况是其中的一个买家已经成功办理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或预售登记手续。在这种情况下,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拥有该不动产物权的有力证明,因此,已经办理登记的购房者有权获得房屋的所有权。第二类情况是多个买卖合同都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此时,几个购房者都处于同等的债权人地位,他们都有权向开发商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然而,由于房屋只有一套,不可能满足所有购房者的需求,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房屋应该交给哪个买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购房者是否已经实际入住,如果开发商已经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其中某位购房者居住和使用,那么这时应当考虑支持该方向开发商提出的实际履行请求;2.购房者是否已经实际全额付清房款,如果其中某个购房者已经实际付清全部房款,那么相对于其他购房者来说,他的请求更应该得到支持;3.房屋是否具有购房者附加的价值,例如,其中某个购房者已经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修缮等提高房屋价值的行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也应当考虑支持该方向开发商提出的请求。
“一房多卖”的行为通常会引发以下几种法律后果:1.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者将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商品房作为一种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经过登记,并且登记是其生效的必要条件。只要是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购房者,就已经合法地取得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购房者不得对此提出任何异议。2.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其他购房者则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商品房出卖方的违约责任。未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的商品房买卖,虽然只使得买卖合同产生了法律效力,但房屋的所有权实际上并未发生转移。因此,当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出卖方又将该房屋出售给了第三方,导致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购房者以及出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售给第三方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后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购房者,都可以要求商品房出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退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甚至可以请求出卖方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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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22:1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