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曹路延期交房如何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是由于工程进展缓慢或是涉及到的政府审批手续办理延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等原因所导致的房屋交付超出预期时间,那么此类状况便可视为正常的延期交付现象。面对这类延期交付的情形,我们应给予开发商适当的宽限期,以便其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房屋的交付工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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