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母与子女房产纠纷如何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若父母在世时已向子女明确表达将该房屋赠与其个人代管,且相关信息已经在房产证或者房地产管理局的记录中进行详细记载;或者亦有购房者赠予房产的公证文书,又或是拥有其他有效证据能够充分显示购屋者在购买房屋时有赠给产权注册人之意向,那么此种情形之下,房产所有权应当归于注册人所有。
2.倘若父母在世期间未能明确表达赠送意愿,去世之后,若子女为该房产产权产生争议,未被登记在册之一方可承担举证责任。然而,若其缺乏有力证据以推翻已登记之事实,则该房产所有权仍应归属已登记之人;反之,若有确凿证据证实登记人仅是作为产权代表存在,则应判定该房产所有权属于父母所有,并由其法定继承人予以继承。 3.若父母使用子女提供的赡养费用购买或建设房屋,并已完成产权登记手续,在此情况下,应确认该房产所有权归属于父母所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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