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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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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义务是基于合同之债而产生,而从给付义务发生的原因有很多,

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而产生

2 基于当事人的约定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合同解释而产生。

从给付义务又简称为从义务,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目的不在于债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的满足的义务。

给付义务相关词条

  • 主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自始确定的,并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

  • 给付请求权

    给付请求权,就是权利人要求相对的义务人履行一定民事给付义务的权利。

  • 行政给付

    行政主体在特定情况下,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 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之诉。给付之诉以请求履行的义务是否到期为标准,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两个方面。

  • 给付不能

    给付不能,是指在债务关系范围之内应予完成的给付最终没有能够得到完成。给付不能包括事实不能与法律不能,全部不能与部分不能,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给付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债权人无法请求继续履行。

  • 不法原因给付

    不法原因给付是指基于违反强行法规或公序良俗原则而为的给付。

  • 民事给付之诉

    民事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之诉。给付之诉以请求履行的义务是否到期为标准,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两个方面。

  • 给付拒绝

    给付拒绝,来源于德国法对给付障碍体系之各给付障碍形态划分。然而,对于给付拒绝能否作为一种独立的给付障碍形态,理论上始终存在争议。在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构成了给付障碍体系之给付拒绝制度。

  • 给付迟延

    给付迟延是债务不履行的一种形式,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

  • 加害给付

    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它是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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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4:0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