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房钱延期多久可以退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解答如下: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之第十五条的规定,若出卖方未能于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按时交付房屋给购买者,或者购买者未能及时按照约定金额支付房款,经双方多次书面催告之后,如在最后三个月的合理期限之内,仍未能妥善处理,当事人一方可据此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但除非另有明确约定。若无上述特殊情况,法律亦未对此进行任何规定,且合同双方均未对相关期限做出特别约定的话,那么在遭受对方当事人的催告之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便被确定为三个月。然而,如果对方当事人并未发出催告,则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应自解除权产生之日起计算,且必须在一年以内行使;若超过此期限仍未行使,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也明确指出,当合同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可通过协议方式解除合同。同时,当事人还可以自行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具体事由。当解除合同的事由实际发生之时,解除权人有权依据该约定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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