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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参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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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参与原则

参与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当尽可能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参与行政行为的各种条件和机会,从而确保行政相对人实现行政程序权益,同时也可以使行政行为更加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参与行政的原则,是各国行政程序法普遍承认的原则,该原则的法律价值是使行政相对一方在行政程序中成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而不致成为为行政权随意支配 的、附属性的客体。参与原则主要体现在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上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有:参与听证权,陈述、申辩权,阅览卷宗权,复议申请权。

二、行政参与的特点

第一,行政参与属于广义的政治参与范畴。政治参与是公民对公共政治活动的介入,而行政参与则仅限于行政相对人对公共行政的介入,范围相对狭窄,没能脱离政治参与的范畴。但行政参与也是现代社会的共生体,它根植于现代社会的民主参与,并转而成为现代行政发展的一项表征。
第二,行政参与是一种自主性行为。行政参与必须是自主和自愿的,而不是被迫、非自愿或由他人以各种方式控制着的。“在行政程序中,当事人是否参与是其权利,应由其自主决定是否参与以及参与的程度,而不得强迫其参加,当事人不能作为强迫参与的受体而存在。”因此,在许多情况下,被动地参与并不能构成真正意义上的行政参与。
第三,行政参与是一种利益化行为。公民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参与行政管理过程,并进而影响行政决定的做出,其主要目的是表达自己的利益愿望,并力图实现自身的利益需求,或者也可能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行政参与是一种“上行”行政行为。不同于行政领导工作的向下用力,行政参与主要是向上做功。行政参与的职能是指行政人员参与活动所产生的功效,是行政参与特征和作用的具体表现。从参与行为的过程来看,行政参与具有诱导、协调、推动和阻抗四大职能,而且这四者在参与实践中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伴随着行政领导工作的开展而交替运行,并自下而上地对行政目标施加自己的作用。

行政参与原则相关词条

  • 行政参与

    行政参与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行政参与是指现代社会行政系统内部各子系统的行政人员对其直属行政领导行政决策、实施等工作的一种非正式介入。广义的行政参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公共行政以表达自身意愿和保护自身权利的活动。具体包括:在行政立法中表达自己的愿望,在行政决策中施加影响力,对行政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对行政不当结果予以纠正等。

  • 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原则上自告知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规定时自规定之时起生效。受领之时生效和即时生效的规则,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发生时间,一般为告知之时。这是各国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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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5: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