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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怎样解除法院保全房产纠纷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在相关房产遭受财产保全之后,若有诸如由被申请人自行提供有效担保的情势发生,或发现原申请保全具有误判性,抑或是申请人主动撤销其先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等诸如此类特殊情况出现时,可依法解除对该房产的保全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应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决采纳强制执行措施并实施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人民法院均有权做出解除保全裁决:(1)确认所采取的保全措施确有误;(2)申请人主动撤回之前提出的保全申请;(3)申请人的控诉或诉讼请求已被生效裁判予以驳回;以及(4)人民法院认为应予解除保全的其他特殊情形。对于涉及到通过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解除,则需向相关登记机构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操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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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17:3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