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桂平延期交房赔偿标准是多少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房地产开发商未能如期交付房产时,其应对业主的赔偿标准应首先由开发商与业主双方进行平等、理性且积极的协商。此协商过程可选择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便预先设定,亦或是在产生纠纷后,双方经友好沟通达成补充协议,以补充原有的约定。若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则购房者有权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索赔。在此种情况下,若购房者仍希望继续履行合同,则可主张在延期交付房屋期间所产生的房屋租金损失,例如参照同一区域、同期、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而若购房者决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则可主张以购房款为基础,要求开发商支付同期银行贷款逾期利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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