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故意毁坏财物三次界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故意损毁他人之财产,绝非琐屑之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若蓄意破坏物品所导致的财产损失超过五千元人民币,或此类行为发生达三次以上者,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然而,此种判断亦须视具体情况而定。 例如,即便您仅曾偶然为之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您与数名友人协同破坏他人物品,均有可能被判定为刑事犯罪。 综上可见,评估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并不仅仅取决于损失金额及次数,而是综合考量具体案情及其恶劣程度。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时刻谨记,决不可刻意损毁他人之财物。 否则,届时不但需承担经济赔偿义务,更有可能被追诉刑事责任,无疑将酿成巨大损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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