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赤水不购房定金如何退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购买房屋所缴纳的定金原则上是具备可退还性的,然而,若购房者欲取回已缴纳的定金,那么其行为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特定前提条件。具体而言,以下三种情形下购房者将无法主张要回定金:首先,由于购房者本身原因造成预定销售合同未能签署成功,此时购房者无法主张返还定金;其次,对于房地产开发商而言,如果他们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收益而与其他方达成预定销售合同;或者在尚未获得预定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便与购房者签订预定销售合同;又或者在向购房者支付定金之前,并未如实告知商品房已经被查封、抵押等实际状况,那么在此类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应按照双倍金额返还购房者所缴纳的定金;最后,当预定销售合同未能顺利签署的原因并非源于开发商及购房者任何一方的过失,例如双方在预定销售合同的关键条款上无法达成共识,或者遭遇了不可抗力事件等,那么在此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也应该将定金全额返还给购房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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