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西双版纳一房二卖如何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面临诸如房地产已发生双重销售的特殊情形之下,购买方享有依法向开发企业提出赔偿相关经济损失的请求权;同时亦可选择撤销先前缔结的交易合同,并索回已支付的房款连带相应的资金利息。在此基础之上,若卖方擅自将房屋另行出售予第三方,由此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执行目的无法实现,购房人则有权主张解除该合同关系,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的利息支出,同时还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经济补偿,最高额度可达到已支付购房款的两倍之多。这种权益同样适用于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后,卖方为谋求更高收益而再度将同一物业出售给他人,致使买方无法顺利取得房产的情况。此时,购买方仍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归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同时也有权要求卖方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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