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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广州都市品格小区一房二卖如何维权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在房地产交易中,对已完成产权转让手续的买受方而言,他们依法享有购置商品房所带来的所有权。由于商品房被视为一种重要的不动产资产,因此其所有权的变更需经过法定程序的登记确认,并且,只有完成这一步骤后,商品房所有权才会正式生效。对于那些已经成功进行产权转让登记的购房者来说,他们已经通过合法途径,获得了商品房的所有权,而其他尚未完成此项手续的购房者则无法对此提出任何异议或主张。然而,若发现办理产权转让手续的购房者与房屋出售方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即双方共同签署房屋买卖协议并完成产权转让登记,那么其他购房者有权主张这份商品房买卖协议无效,同时要求归还因该协议而获取的房屋。
此外,对于那些尚未完成产权转让登记的其他购房者,他们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商品房出售方追责。尽管这些购房者尚未完成产权转让登记,但他们与出售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是房屋的所有权尚未发生实质性的转移。因此,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出售方再次将同一房屋出售给他人,导致原有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无法达成,那么这些购房者便有权要求出售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中包括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利息、赔偿经济损失,甚至可以请求出售方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项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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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19:5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