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辽宁一房二卖如何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您不幸遭遇了房产的“一房二卖”行为,建议采取诉讼的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项的明文规定,因该等情况而无法获取所购买的房产时,您有权选择解除与卖家之间的购房合同,并同时向对方提出赔偿损失、退还房款及利息的要求,另外还可主张出卖人对其支付的购房款项承担不超过一倍的赔偿责任。此外,《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也明确指出,在尚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若卖方擅自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次出售给他人,则应受到警告处罚,并被勒令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同时还需面临2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甚至可能触犯刑法,从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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