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交房违约怎样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当卖方未能按照承诺如期交付货物至买方手中时,卖方须立即承担支付违约金或补偿买方因未按期交货所遭受损失的责任。在签署合同时,买卖双方均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可以就任何一方违约行为后应向对方支付何种类型的违约金、以及在产生违约行为之后如何计算损失赔偿款等事宜自由地进行商定并作出明确规定。
2.如果双方在所签署的合同中并未对计算违约金的确切金额或损失赔偿额的方式做出明确约定,买方有权根据所在地区相关主管部门所公布的信息,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所得出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3.若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以至于可能引发诉讼纠纷,作为卖方的开发商应当以违约金过高为理由,请求法院适当调低违约金。在此情况下,需将违约金超出损失总额30%的部分作为参考标准,合理地调整违约金数额。反之,若合同中所规定的违约金过低,买方有权申请提高违约金,而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通常会支持以实际损失作为确定违约金金额的主要依据。对于那些同时包含违约金与损失赔偿责任的合同条款,当事人不得同时主张履行,而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为适宜的条款予以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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