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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质量问题如何追责负责人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当涉及到房产质量问题时,通常需要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此类事件中,购房者应该首先尝试与其开发商展开沟通以力求理解具体情形,并要求对方在特定的时限内对缺陷之处进行有效的修缮改造;倘若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质量上的瑕疵以至于无法得到妥善修复甚至是修复之后仍未能够满足双方事先商定好的质量标准,那么置业者将有权随时向卖方发出终止房屋销售合同的书面通知,并且同样具有向开发商索取相应赔偿的法律权益。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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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7:5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