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定金转给销售人员合规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只要商品房销售符合相关资质标准,房地产开发商即有权利在与购房人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收取具有预定性质的相关费用。在此类情形下,双方在最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需折算成相应比例的房价价款;
然而,若在契约签署阶段,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房地产开发商必须全数退回先前所收取之款项予购房者; 此外,倘若双方有意愿进一步对该事项作出明晰约定,也应遵循所签协议内容,履行各自应尽之义务及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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