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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实质的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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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质的一罪概述

按照我国刑法学界通说,区分一罪与数罪,应以犯罪构成作为标准。因此,我主张在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问题上,坚持犯罪构成说。根据犯罪构成理论,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统一。

一罪通常指行为人实施了具有一个犯罪构成或法律上规定按一罪处理的犯罪行为,一罪可以分为四种类型:

1、单纯的一罪,也叫典型的一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形式,实施的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

2、实质的一罪。指在外观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它包括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和继续犯。

3、法定的一罪。是指本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但因某种特定的理由,法律上将去规定为一罪的犯罪形态。它包括结合犯和惯犯。

4、处断的一罪。又称裁判的一罪,是指本来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但因其固有的特征,在司法机关处理时将其作为一罪。它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二、实质的一罪分类

实质的一罪,是指形式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仅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它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

(一)继续犯

1、继续犯的概念

继续犯也叫持续犯,是指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止以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例如,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从行为人非法地把他人拘禁起来的时候开始,一直到恢复他人的人身自由的时候为止,这一非法拘禁的行为处于持续不断的状态。

2、继续犯的构成特征

(1)继续犯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所谓一个危害行为,是指主观上出于一个犯罪故意(无论是单一的犯罪故意,还是概括的犯罪故意),为了完成同一犯罪意图所实施的一个犯罪行为。

(2)继续犯是持续地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的犯罪,所谓持续地侵犯同一直接客体,是就特定犯罪的直接客体为简单客体而言的,所谓持续地侵犯相同直接客体,是就特定犯罪的直接客体为复杂客体而言的。

(3)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对于继续犯的这一特征,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认识。

1)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必须具有持续性。

2)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必须同时处于持续状态。。

3)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必须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之中。

(4)继续犯必须以持续一定时间或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为成立条件。对于继续犯的时间持续性特征,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加以理解;

1)继续犯的时间持续性,通常可以分解为作为成立继续犯必要要件的时间持续性和作为继续犯经常性特征的时间持续性。这两种时间持续性的性质和作用,是截然不同的。

2)继续犯的时间持续性,表现为基本构成时间和经常伴发其存在的从重处罚或加重构成时间的不间断性。这是继续犯的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状态的重要时间条件。

以上四个方面的基本构成特征,是相互联系、彼此制约的,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继续犯。

3、继续犯的处断原则

由于我国刑法分则对属于继续犯的犯罪及其法定刑设置专条予以规定,即对属于继续犯形态的犯罪设置了独立的罪刑单位,故对于继续犯应按刑法规定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想象竞合犯

1、想象竞合犯的概念

想象竞合犯,亦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2、想象竞合犯的构成特征

想象竞合犯作为一种在司法实践中时常发生的犯罪形态,具有以下基本构成特征或必备条件:

(1)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而实施犯罪行为。

(2)行为人只实施一个危害社会行为。

(3)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侵犯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

(4)行为人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同时触犯数个罪名。

3、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

目前,我国通说认为,对于想象竞合犯应采用“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予以论处。即对想象竞合犯无须实行数罪并罚,而应按照其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数罪中最重的犯罪论处。

(三)结果加重犯

1、结果加重犯的概念

所谓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2、结果加重犯的构成特征

结果加重犯的基本构成特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把握;

(1)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也即符合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2)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或者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

(3)行为人对于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起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

3、结果加重犯的处断原则

由于结果加重犯是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前提并通过刑法的明确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所以,对于结果加重犯,应当按照刑法分则条款所规定的加重法定刑处罚。

实质的一罪相关词条

  • 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情况。

  • 结果加重犯

    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但由于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

  • 继续犯

    作用于同一个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 处断的一罪

    处断的一罪,刑法概念,又称裁判的一罪,是指本来是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但因其固有的特征,在司法机关处理时将其规定为一罪。它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 法定的一罪

    法定的一罪,是指行为人基于多个罪过,实施了多个危害行为,侵犯多种法益,立法者本来可以将其规定为数个犯罪构成或者已经将其规定为数个犯罪构成,因为某种特定的理由,法律上将其规定为一罪的情形,包括结合犯和集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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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11:2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