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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处断的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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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处断的一罪概述

处断的一罪又称“裁判上的一罪”、“科刑上的一罪”和“处分的一罪”。法律把实质上的数罪,在科刑上当做一罪处断的情况。处断上的一罪包括想象竞合犯、牵连犯、连续犯。它们比并合罪(即要并罚的数罪)更接近于一罪。尽管它们的名称用处断上的一罪来表示,但其本质仍是数罪而不是一罪。

按照我国刑法学界通说,区分一罪与数罪,应以犯罪构成作为标准。因此,我主张在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问题上,坚持犯罪构成说。根据犯罪构成理论,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统一。

一罪通常指行为人实施了具有一个犯罪构成或法律上规定按一罪处理的犯罪行为,一罪可以分为四种类型:

1、单纯的一罪,也叫典型的一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形式,实施的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

2、实质的一罪。指在外观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它包括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和继续犯。

3、法定的一罪。是指本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但因某种特定的理由,法律上将去规定为一罪的犯罪形态。它包括结合犯和惯犯。

4、处断的一罪。又称裁判的一罪,是指本来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但因其固有的特征,在司法机关处理时将其作为一罪。它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二、处断的一罪分类

(一)连续犯

1、连续犯的概念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有些时候符合上述条件但不按连续犯来处理而是采用数罪并罚,如故意伤害。

2、连续犯的构成条件

(1)必须是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

一般来说,同一的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具有数次实施同一犯罪的故意;概括的故意,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只要有条件就实施特定犯罪的故意。

(2)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

只实施一次行为的,不可能成立连续犯。数个行为是指二个以上的行为。连续犯一般仅限于每次行为能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形。如果连续实施同一种行为,但每次都不能独立构成犯罪,只是这些行为的总和才构成犯罪的,被认为是徐行犯。但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连续犯的数次行为,应包括数次行为都独立构成犯罪、数次行为都不独立构成犯罪、数次行为中有的独立构成犯罪有的不独立构成犯罪三种情况。例如,行为人连续诈骗,每次诈骗都数额较大的、每次诈骗都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整体上达到数额较大的、数次中有的达到数额较大有的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都可以认定为连续犯。这样来认定,一方面可以防止行为人逃避刑罚处罚,另一方面有利于正确计算追诉时效。

(3)数次行为具有连续性

是否具有连续性,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判断。既要看行为人有无连续实施某种犯罪行为的故意,又要通过分析客观行为的性质、对象、方式、环境、结果等来判断是否具有连续性。

(4)数次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触犯同一罪名,是指数次行为触犯同一具体罪名,而不包括触犯同类罪名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有的条文规定了不同的具体犯罪,因此,触犯同一条文的,不等于触犯同一罪名。

将连续犯以一罪论处,具有法律依据。

例如,刑法第153条第3款规定: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刑法第263条将“多次抢劫”规定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刑法第383条第2款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这清楚地表明了对连续犯以一罪论处的含义。刑法第89条规定,对于连续犯的追诉期限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也表明对连续犯应以一罪论处。

3、连续犯与继续犯的区别:

1)在行为个数上,连续犯具有独立成罪的数个犯罪行为,继续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

2)在主观要件上,连续犯要求主观上有同一或概括的犯意,继续犯只有一个犯意。

3)在犯罪对象上,继续犯要求必须是持续地侵犯一个对象,连续犯则无此要求。

相同之处:

1)两者都是以一罪论处。继续犯是实质的一罪,但连续犯是处断的一罪。

2)追诉期限的起算相同:都是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二)吸收犯

1、吸收犯的概念

吸收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或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

2、吸收犯的构成条件

1)具有数个独立的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如果只有一个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则不可能成立吸收犯。

2)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如果数行为触犯同一罪名,则不可能是吸收犯,而可能是连续犯。

3)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

通说认为,吸收犯的吸收关系有三种情况:一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即社会危害丈、罪质重、法定刑高的犯罪行为,吸收社会危害性小、罪质轻、法定刑低的犯罪行为。如伪造货币后又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由伪造货币罪吸收出售、运输假币罪。二是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即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了犯罪,而预备行为触犯另一罪名时,对预备行为不独立定罪,而由实行行为吸收。例如,入室抢劫的行为,其预备行为触犯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其实行行为是抢劫,故抢劫罪吸收非法侵入住宅罪。三是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即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分别起到了主要作用、次要作用与较小作用时,由起主要作用的行为吸收其他行为,结局是主犯吸收从犯或胁从犯。

由于吸收犯的前后行为之间存在必经阶段与当然发展之间的关系,故只能以一罪论处,而不能认定为数罪(参见刑法第171)

(三)牵连犯

1、牵连犯的概念

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伺罪名的情况。即在犯罪行为可分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时,如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便成立牵连犯;在犯罪行为可分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时,若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也成立牵连犯。前者如,以伪造公文的方法(手段行为)骗取公私财物(目的行为);后者如,盗窃财物(原因行为)后,为了销赃而伪造印章(结果行为)

2、牵连犯的构成条件

构成牵连犯,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数罪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目的不同于犯罪构成中的主观方面的故意,在一个犯罪目的支配下实施的牵连犯罪行为,其故意内容可以不同,但都必须是故意。过失犯罪不成立牵连犯。

2)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且触犯不同的罪名。如果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即使触犯了不同罪名,也不是牵连犯而是想象竞合犯。犯罪行为的个数可根据犯罪构成判断。触犯不同的罪名,既行为的异质性,也就是说,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是异质数罪。如只触犯同一罪名,是连续犯而不是牵连犯。

3)数个犯罪行为须有牵连关系

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方法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密切联系。

3、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

牵连犯与吸收犯都具有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而且它们之间都具有一定的联系,并且都是发生在一个犯罪过程中,都是出于犯一罪的目的。但是二者之间仍具有质的区别。  

1)数行为触犯的罪名的性质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是罪质不同的犯罪。吸收犯的数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的罪名,是罪质相同的犯罪。

2)数行为间关系的含义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牵连关系,具体说来,牵连关系是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关系。从实质上来说,牵连关系也是一种吸收关系。但这是一种刑的吸收关系,而不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仍独立存在。吸收犯数行为间的关系是吸收关系,这种吸收关系是罪的吸收,所吸收之罪不再存在。

3)行为的具体表现不同。牵连犯的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吸收犯的数行为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

4)犯罪故意的性质不同。吸收犯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其数量可能多个,但性质是相同的,且是针对同一行为对象,侵犯相同直接客体的故意。牵连犯的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支配方法行为、目的行为、结果行为的各个具体犯罪故意虽然是为总的犯罪目的服务,但其本身则具有各自不同的内涵。

5)侵犯的客体和作用的对象不同。构成吸收犯的数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而构成牵连犯的数行为侵犯的直接体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于同一具体的犯罪对象。

6)主观方面的差别。牵连犯虽然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但行为人在这个犯罪目的的制约下,形成了与牵连犯罪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相对应的数个犯罪故意,犯意的异质性和相对复数性是牵连犯的构成特征之一。吸收犯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犯意的同一性和单一性是吸收犯的显著特征之一。

7)两者在处断原则方面存有差异。通常认为,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一般为从一重处断,即按重的罪从重处罚,有时还并处轻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

处断的一罪相关词条

  • 连续犯

    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数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例如,甲因为其妻与他人通奸,就蓄意杀死其妻及奸夫进行报复。一天下午,甲在家将其妻杀死,晚上又潜入乙家,把乙杀死。这种情况就叫连续犯,应当按一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因为连续犯法无明文规定,只是在刑法第89条追诉时效中涉及犯罪有连续的情况,因此,连续犯称为裁判上的一罪。

  • 牵连犯

    牵连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且对于牵连犯,除我国刑法已有规定的外,从一重罪论处。

  • 实质的一罪

    实质的一罪是指在外观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或称为形式上的数罪、实质上的一罪,它包括想像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和继续犯。

  • 法定的一罪

    法定的一罪,是指行为人基于多个罪过,实施了多个危害行为,侵犯多种法益,立法者本来可以将其规定为数个犯罪构成或者已经将其规定为数个犯罪构成,因为某种特定的理由,法律上将其规定为一罪的情形,包括结合犯和集合犯。

  • 吸收犯

    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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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7:5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