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犯
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为另一个独立新罪的情况。日本刑法第241条规定的强盗强奸罪,就是典型的结合犯,我国刑法中还没有典型的结合犯。
问题 | 法定的一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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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定的一罪概述按照我国刑法学界通说,区分一罪与数罪,应以犯罪构成作为标准。因此,我主张在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问题上,坚持犯罪构成说。根据犯罪构成理论,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统一。 一罪通常指行为人实施了具有一个犯罪构成或法律上规定按一罪处理的犯罪行为,一罪可以分为四种类型: 1、单纯的一罪,也叫典型的一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形式,实施的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 2、实质的一罪。指在外观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它包括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和继续犯。 3、法定的一罪。是指本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但因某种特定的理由,法律上将去规定为一罪的犯罪形态。它包括结合犯和惯犯。 4、处断的一罪。又称裁判的一罪,是指本来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但因其固有的特征,在司法机关处理时将其作为一罪。它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二、法定的一罪分类(一)结合犯1、结合犯的特征 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为另一个独立新罪的情况。日本刑法第241条规定的强盗强奸罪,就是典型的结合犯,我国刑法中还没有典型的结合犯。 (1)被结合之罪,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罪,也即现行刑法明文规定的独立犯罪的整体,是构成结合犯的基本要素。 (2)由数个原罪结合而成的新罪,必须含有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在此基础上,数个原罪的构成要件又依刑法之规定,被融合为一个同一的独立于数个原罪的构成要素。 (3)数个原罪必须是基于一定程度的客观联系,并依据刑法的明文规定而被结合为一个新罪。此为由被结合之罪转化为结合之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也是结合犯形成的必由途径和基本形式。 (4)必须以数个性质各异且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触犯由原罪结合而成的新罪。 对于结合犯,应当按照刑法分则条文对结合犯所规定的相对较重的法定刑以一罪(即结合之罪)处罚,不得数罪并罚。 2、结合犯的成立条件 结合犯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结合犯的数个犯罪行为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也就是说,结合犯所必须具备的两个以上的行为是指充足犯罪构成意义上的行为。 (2)结合犯是将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犯罪,即结合成第三罪。 (3)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犯罪,是依照刑法的明文规定,这是结合犯的法律特征。如果是一种犯罪,虽然实际上可能包含数个独立的犯罪,但是刑法并未明文规定该数个独立犯罪结合而成为一个犯罪。那么,这种犯罪就不可能是结合犯。例如贿赂罪包括行贿、受贿、介绍贿赂三种犯罪,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将其结合为一罪,因此不是结合犯,只是一个集合罪名。 (二)惯犯1、惯犯的特征 惯犯,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以犯罪所得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犯罪的犯罪类型。根据惯犯的主、客观特点的不同,理论上一般把惯犯分为两种,即常业惯犯和常习惯犯。常业惯犯指行为人以犯罪为常业,以犯罪所得为其主要的生活来源的犯罪类型。常习惯犯指犯罪已成习性,并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犯罪的犯罪类型。中国1979年《刑法》中共有4个条文规定了6种属于惯犯的具体犯罪,即以走私、投机倒把为常业的;惯窃、惯骗;以赌博为常业的;一贯制造、运输、贩运毒品的。这6种惯犯既有常业性惯犯,也有常习性惯犯。不过,1997年修订后的中国《刑法》只在第303条中规定了赌博罪的常业性惯犯。 惯犯的主要特征是: (1)现行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2)行为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同种犯罪的行为。 (3)主观上具有实施某种特定犯罪的倾向或者目的,并具有反复持续地实施同种犯罪的故意。换言之,惯犯的犯罪恶习已经很深,乃至形成了某种病态的职业心理习惯,且行为人形成的通常是犯某种特定犯罪的习性,而不是犯其他或者多种犯罪的习性; (4)刑事法律明文规定以一罪论处。这是将惯犯列入法定的一罪,与同种数罪、连续犯相区别的根本性条件和重要标志。 2、惯犯的处理 惯犯是故意地、多次地实施同种犯罪行为,实际上是一个人犯了多个同种罪行。刑法上之所以把它规定为一个犯罪,是考虑到这种犯罪的客观危害性比较大,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比较深,人身危险性也比较大,因把它规定为独立的犯罪,以便更好地同这种犯罪作斗争。所以对惯犯依法处理即可,不实行数罪并罚。我们认为,除法定的惯犯以外,其他犯罪也存在惯犯的情况,应当在刑法总则量刑部分设立惯犯制度,规定对惯犯除本法分则已有规定的以外,应当从重处罚。 3、惯犯和累犯的区别 惯犯和累犯都侧重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注重行为人的研究,二者有着必然的联系,但是二者还是有较大的区别: (1)行为人有前科是成立累犯的必要条件,而惯犯则不存在这种限制,有前科的可以成立惯犯,无前科的而屡次实施犯罪的,同样可以成立惯犯; (2)惯犯反复实施的必须是同种犯罪,而累犯则没有同种犯罪和异种犯罪的限制; (3)累犯要求前后罪须为被判处一定刑罚之罪,而惯犯则无此要求; (4)在主观方面,累犯实施犯罪行为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直接故意,又可以是间接故意。惯犯实施犯罪行为所持的心理态度则只能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实施犯罪,不能成立惯犯; (5)构成累犯的犯罪种类多,而构成惯犯的犯罪种类仅限于盗窃、赌博等罪。 法定的一罪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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