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社会山延期交房是合法的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出售方未能按照双方协定之日期履行交房义务,即构成明确的违约行为,作为购房方当事人,您将根据相关法律条例,享有要求对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权利。在这种特殊情况中,如果在合理期限内,通过各种途径进行了积极的催促和要求,但仍无法使出售方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且无正当理由加以解释时,您有权依法通知解除该项合同,同时,由此引发的所有经济损失均应由出售方全额承担。
然而,如果在经过催告之后,在三个月之内,出售方成功地完成了房屋的交付工作,那么,您将不能直接通知解除该项合同,但是,您依然拥有向出售方追讨由于延迟交付所造成的额外经济损失的权利。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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