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房延期时间是怎规定的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延期交房时间的判断标准,主要看出卖方是否遵守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时间段内交付房屋。若经过合理催促后,出卖方仍未能在三个月之内交付房屋,则买受方有权请求出卖方对逾期交付部分进行相应的赔偿损失;反之,如果在经过合理催促之后,出卖方仍然无法按照预定日期完成交房,并且又未能提供任何合法理由来解释其延误行为,那么买受方便有权利解除该项交易协议,同时所有因此产生的相关损失将由出卖方全权负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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