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房合同使用面积准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房屋买卖中所涉及到的购买面积与实际交付面积之间存在的差异,规定其最大允许偏差幅度应低于或等于百分之三(即绝对值小于等于百分之三)。在此范围内,依据双方所签订的购房合同条款进行实际金额的结算。若偏差程度超过了百分之三,则买方可以选择撤销该份交易合同,同时卖方无需退还所收款项。若是实际交付的面积大于合同中约定的面积,则在偏差在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由买方进行相应的补充支付;而如果偏差超出了百分之三的限额,那么超出部分的费用将由卖方承担。反之,若实际交付的面积小于合同中约定的面积,且偏差比例在负百分之三以内,那么卖方需要向买方全额返还包括利息在内的所有房价款;但若偏差比例超过了负百分之三,那么卖方需向买方双倍返还多收取的房价款及利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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