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贵阳市房开延期交房怎么解决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若买受人欲行使解约权利,必须先向出卖人发出书面的催告。当该催告文件送达至出卖人之日起计算,经过整整三个月时间之后,若出卖人尚未兑现其交房承诺的,则买受人可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此种解除权的产生须满足以下三项条件:
首先,出卖人须有延迟交付房屋的事实发生; 其次,买受人需已向出卖人发出催告; 最后,自催告文件送达至出卖人之日起计算,经过整整三个月时间之后,出卖人仍未能履行交房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买受人所享有的合同解除权并非无限制的,而是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具体而言,该解除权的有效期间自催告文件送达至出卖人之日起计算,历经整整一年时间后终止。换言之,买受人在这一年的时间内均有权随时通知出卖人解除合同,但若超过这一年的期限,则意味着买受人将永久失去解除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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