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二卖维权程序是怎样的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业主需要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在其与第二位购房者尚未完成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前提下,首位购房者可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庭裁定业主给予必要协助以完成过户手续,并且,在业主配合完成过户手续之后,也必须对首位购房者在此期间因业主的合同延误而遭受的相关经济损失进行合理赔偿。
其次,若业主已成功将房屋所有权转移至第二购房者手中,则原有的买卖合同实际上已无法得到妥善履行。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第584条规定,当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给另一方当事人带来的损失赔偿金额应等同于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其中包含了合同正常履行后本应获取的预期收益; 然而,赔偿金额不应超出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违约行为可能引发的损失范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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