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地产开发经营类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妥善处理房地产纠纷之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涉及到确认、使用、销售等各类民事行为所引发的纠纷时,当事人享有权利直接向各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 其次,当房产相关的房屋装修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时,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 再者,在拆迁过程中,若拆迁方与被拆迁方无法就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达成合意,则应由负责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裁定。对于裁决结果不满的当事人,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对于单位分配公有住房使用权而产生的纠纷,如果是由于职工对分房存在异议,或者单位分房行为不合理导致的,此类纠纷并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畴,应由相关单位或行政部门进行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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