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是指什么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诸如以下几种行为,亦有可能导致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发生:延迟履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土地使用权证之义务;擅自单方面改变房屋设施或者户型结构者;过度夸大或者虚构楼盘商业广告宣传内容者;以及在房屋交付时,其质量未能达到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之标准等等。所谓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主要是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条款本身存在缺陷,或者受到不可抗力等诸多因素影响,导致合同履行出现迟延甚至无法履行等情况所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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