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三包含哪些内容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包含如下关键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具体名称与详细地址;在涉及法人或组织的情况下,须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签字确认。 (2)明确表述预售商品房的所在地理位置以及相应的编号。 (3)对预售商品房的数量作出准确统计,具体计量单位为平方米; 同时,应当明确注明所指的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或是其他特定面积。 (4)明确预售商品房的价格,即每平方米的售价;除了标示单价外,还需明确总价金额。 (5)明确规定预售款项的支付方式及房屋交付的时间节点。 (6)明确预售房屋的实际用途,例如住宅用房、办公用房、经营性用房或者其他特殊用途的房屋等。 (7)明确房屋产权转移的具体方式及其期限。 (8)对于可能出现的违约行为,应当明确规定相关的法律责任。 (9)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协商确定其他必要的条款内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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