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庆购房定金违约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定金具有担保的性质,不仅能够对支付定金的合同一方进行制约,同时也能对收取定金的合同一方形成约束力。在支付定金的一方发生违反约定的情况下,定金将不会予以归还;而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违背了合约规定,他们有义务需向购房者双倍返还定金。在房地产交易中,例如房屋的出售方发现房屋的售价有所上涨,从而产生悔意并决定不再出售给购房者,这便构成了出售方的违约行为,出售方必须依照定金罚则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责任。若双方因定金返还事宜产生纠纷,且无法自行协商解决,可选择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途径加以解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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