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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房延期违约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若商品房开发方存在延期交付房屋的行为,应依照双方所签订的合约约定向购房者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若合同中未对此类情况进行明确约定,则应当参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核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赁费用的市场价格来确定违约金的具体金额。
此外,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亦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当事人在合同中可就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以及因违约而导致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进行约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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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3 14:1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