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肥烂尾楼强制停贷业主权益如何保障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和认知,购房者在购置到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是建构筑物施工过程中停止的房产之后,擅自实施强制性的停付贷款行动,这实际上被视为一种违反合同约定条款的不法行为,需要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对于指定的金融机构负起相应程度的违约民事责任。
具体来说,在这样的情况下,购房者需要承担并履行以下几个方面的职责和义务: 首先,他们需要承担由于违约而引发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购房者需要按照贷款协议中所明确规定的内容,按时、全额地支付因为逾期付款而产生的额外利息或者罚款等费用。 其次,这种行为会对个人的信用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如果购房者决定终止贷款事务的时间超出了合法的界限范围,那么相关的金融机构就有权力向征信管理机构提交有关贷款违约的信息,进而导致购房者的个人信用记录上出现不良的记载。 最后,购房者还有可能面临法律诉讼的风险:如果在经过多次书面催告之后,购房者仍然无法及时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那么该银行将会有权利启动针对购房者的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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