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冬天不许施工延期交房如何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购房过程中,若遭遇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的尴尬情形,购房者应立即采取行动,行使自身的催告权利:
首先,如果购房者有意解除合同,那么必须首先履行催告义务; 其次,在此催告之后的三个月内,若开发商仍无法按时交付房屋,购房者便自动拥有了合同解除的权限。换句话说,购房者是否具备解约的权利,其前提需满足以下三个要素: 第一,开发商必须存在逾期交付房屋的行为; 第二,购房者在等待过程中已进行过相应的催告; 第三,自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而开发商仍未交付房屋。 此外,购房者所享有的合同解除权的有效期限从催告之日起计算,为期一年。这意味着,在这一年之内,购房者均可随时向开发商发出解约通知书,但若超过一年的期限,则将永久失去解除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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