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警察管不管房产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涉及到房地产权益的纷争属于我国最高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所管辖的普通民事案件,在这一领域内,公安机关并无司法权限,故而此类案件通常情况下无法获得公安机关的受理和协助解决。房地产纠葛通常亦被称为房地产纠纷,系指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间以及彼此之间关于房屋及其相关土地使用权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争议。
根据房地产争议的法律属性予以区分,可以将其划为民事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和行政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两大类。 其中,民事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主要涵盖了以下几种类型: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例如商品房销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如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室内装潢)、房地产服务合同纠纷(如房地产咨询、估价、中介服务等)等等;而行政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则主要包括: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纠纷,经过相关人民政府处理后,当事人仍不服决定,进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 此外,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就拆迁补偿、安置等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经由批准拆迁的房屋主管部门进行裁决后,双方仍然不服,继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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