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南农村房屋征收纠纷咋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来自农村的房产交易,相较于城市而言,存在着诸多的差异性。这主要源于农村土地产权归属为村集体所有,从而使得农村房屋交易易生纠纷。因此,对于有意购房者,如果可能的话,在尽可能避免购买农村房产的前提下进行选择,以减少因房屋交易引起的各种不必要的损失。
然而,在面临已经发生的农村房屋交易纠纷时,各方又该如何妥善解决此类问题呢?以下是几种常见的解决方式: 1.双方进行直接的沟通和协商; 2.寻求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调解;针对购买的商品住房在建筑质量、逾期交房、物业服务、虚假宣传以及收费标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购房者可以向当地建设委员会、规划委员会、房管局、工商管理局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提出投诉,并申请进行调解和处理; 3.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规定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以外的纠纷,例如购房合同的履行等问题,购房者可以根据购房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双方另行签署的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4.通过法院司法程序解决。当购房者经过协商和调解仍未能解决房地产争议问题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以解决相关问题。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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