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纠纷退款怎么判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首先,我们应该寻求与开发公司的积极沟通和协商,如果这未能达成协议,则进一步考虑采取法律途径。在具备合同规定的退房条件下,与开发商的妥善协商可以节省不必要的司法费用。
(二)其次,我们有权索要违约金以及涉及的税费。若是由于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导致退房,并且双方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违约金,那么开发商必须按照约定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不仅涵盖房屋全价及其相应的利息,同时还需包含业主前期已经支付的各项费用,例如印花税、购房契税、交易手续费、测绘费、登记费、利息损失、购房代理费以及律师费等等,这些均被纳入到消费者实际损失的范畴之内,由开发商负责补偿。 (三)最后,关于首付和月供利息的赔偿问题,对于选择一次性付款方式购买房产的消费者来说,他们可以直接向开发商索取所付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 然而,对于那些通过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购买房产的消费者而言,情况可能会稍微复杂一些。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开发商通常会将应退还的购房款项分为两部分,其中属于买家首付款的那部分将会直接退还给买家,而属于买家向银行借款的那部分则会直接交给银行,并被视为买家已经向银行提前偿还了贷款。银行收到还款后便会终止与购房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第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