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邢台沙河房地产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和解、调停、仲裁及诉讼乃处理合同争议所采用的四种主要途径。其中,和解主张在恰当情境下借助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共识以妥善化解矛盾;调解则着重借助于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权威力量,积极引导并协助合同双方展开深入对话与协商;仲裁作为一项公正、中立且具备法定强制执行力的程序机制,其显著优点在于程序运作相对灵活便捷,审理进程高效迅速,且赋予当事人相当程度的自主权。此外,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普遍受到各界的广泛认同;最后,若以上种种方式皆无法有效解决问题,诉讼将作为终极救济手段。其内涵不仅包括受理争议各方的申诉请求,更包含有根据客观事实与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裁定争议事项,以便明确是非曲直,进而实现解决纷争的根本目标。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调解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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