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预售合同谁盖章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预售合同一般由主合同与补充协议共同构成。在主合同之上,需加盖具备相关资质与授权的房地产开发商之公章以及法人代表签字章。若涉及到由营销公司进行代理销售的情况,则还须附有销售公司之公章。而针对补充协议中涉及物业管理方面的条款,则必须经由物业管理公司盖章确认方为有效。在整个合同流程完成并通过网络签约备案之后,将产生一个唯一的备案号码,该号码可视为购房合同的编号,无需再经过房管局的额外盖章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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