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公告延期交房业主就默认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逾期交房的期限应自合同所规定的交房日期当日算起。若开发商在收到相关催告之后的整整三个月内仍然未能如期履约,且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与理由,则购房者有权解除该份合同,同时向开发商追索已支付的全部房款以及相应的利息,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然而,如果开发商在收到催告后的三个月内已经完成了交房义务,那么购房者将无权解除合同,但是可以要求开发商对超过原定交房日期的部分进行赔偿,以弥补自身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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